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主要涵蓋四方面。一是勞動所得,像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是夫妻工作勞動的經濟回報;二是經營所得,如個體工商戶經營利潤、合伙企業分紅等,一方參與經營的收益屬此列;三是知識產權收益,著作權、專利權等帶來的經濟利益在婚內取得的歸夫妻共有;四是投資收益,婚內投資股票、基金等項目的紅利、利息等都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是夫妻雙方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也涵蓋加班工資、兼職收入等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如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所獲得的利潤,或者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等所產生的收益。還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投資股票、基金、債券、房產等獲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著作權的稿費、版稅,專利權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商標權的許可使用費等。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如果在婚姻期間,夫妻一方繼承了遺產或者接受了贈與,且沒有明確約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那么這部分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涵蓋法律未明確列舉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啥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配主要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若夫妻雙方想對財產分配進行約定,可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另一方在不離婚情況下,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體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例如,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出售并轉移資金,或者虛構債務企圖侵占共同財產。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比如,一方的父母患重病急需治療,而另一方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醫療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外,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也為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提供了依據。如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則明確了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等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