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酒不領證” 的 “無證婚姻” 在年輕群體中悄然興起,看似規(guī)避了婚姻登記的 “束縛”,卻在法律層面埋下諸多權益隱患。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未經登記的 “婚姻” 不具備法律效力,僅屬于同居關系。這種關系在
財產分割、子女權益、身份保障等方面存在顯著法律弊端,具體如下:
根據(jù)《民法典》第 1062 條,登記結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房產增值等財產,原則上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等分割(有約定除外)。但無證婚姻屬于 “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不自動視為 “共同所有”,而是按照 “誰出資、誰所有” 的原則認定。
若雙方未書面約定財產歸屬,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共同購房或創(chuàng)業(yè),也需舉證證明 “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例如:男方出資首付購房,女方共同還貸但未留憑證,分手時女方難以主張還貸部分及增值利益。
家務勞動、照顧子女等 “隱形付出” 更難獲補償。同居關系中,法院一般不支持 “家務勞動補償”(不同于婚姻關系中《民法典》第 1088 條的規(guī)定),長期承擔家庭責任的一方可能面臨 “凈身出戶” 風險。
登記婚姻中,夫妻共同債務需 “共簽共意” 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舉債方無需承擔個人債務。但無證同居期間,一方對外舉債若未明確用于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要求另一方償還;反之,若雙方共同借款但僅一方簽字,未簽字方也可能因舉證困難被牽連償債。
根據(jù)《民法典》第 1071 條,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實踐中權益實現(xiàn)需跨越 “舉證關”:
同居分手後,若一方拖欠撫養(yǎng)費,另一方需頻繁舉證對方收入變化、子女實際需求等,而婚姻關系中法院可直接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或判決強制執(zhí)行,舉證壓力更小。
社保、公積金:配偶可通過 “夫妻投靠” 享受社保轉移、公積金共同貸款等政策,無證同居者無法適用;
撫恤金、保險金:若一方因工傷、意外去世,其撫恤金、保險金的受益人通常為法定配偶,無證同居者無權主張;
落戶、購房資格:部分城市的購房、落戶政策與婚姻狀態(tài)掛鉤(如 “夫妻共同購房” 資格),無證同居者無法享受相關便利。
登記婚姻可通過協(xié)議離婚或
訴訟離婚,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撫養(yǎng)權歸屬。但無證同居關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調整,分手時需單獨提起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或 “
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 訴訟,且:
登記婚姻中,若一方遭遇家暴,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條),法院會快速裁定禁止對方接近。但無證同居者因不具備 “家庭成員” 身份(家暴受害者需為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的人,部分法院對 “共同生活” 認定嚴格),可能難以獲得保護令,維權陷入被動。
部分人選擇無證婚姻是為 “規(guī)避離婚麻煩”“保護個人財產”,但實際風險遠大于收益:
財產保護需依賴書面協(xié)議,而多數(shù)人忽視事前約定,糾紛時才發(fā)現(xiàn) “口說無憑”;
子女戶口登記、入學等需提供親子關系證明,無證狀態(tài)可能導致手續(xù)繁瑣,影響子女權益;
社會評價與實際權益脫節(jié):舉辦婚禮僅具道德意義,無法替代法律登記的權益保障作用。
若堅持選擇無證同居,需通過以下方式降低風險:
簽訂《同居財產協(xié)議》,明確財產歸屬、債務承擔、家務補償?shù)葪l款,最好公證;
保留共同生活證據(jù)(如聯(lián)名賬戶流水、共同購房合同、繳費憑證等);
子女出生后及時辦理親子鑒定,明確親子關系;
重要資產(如房產)盡量登記雙方名字,或書面約定份額。
但需明確:協(xié)議只能部分規(guī)避風險,無法替代婚姻登記的法定效力?;橐龅暮诵膬r值不僅是情感承諾,更是法律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明確界定 —— 登記雖有 “束縛”,卻是對彼此權益最穩(wěn)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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