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應當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但是,對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是可以再次訴請分割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作了明確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可見,對于上述情形,離婚時未能發現,在離婚后發現,是可以再次訴請法院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