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中,一方對另一方不忠誠的表現大多體現在出軌外遇上,導致夫妻婚姻無法繼續維持。那么,如何收集對方出軌外遇的證據呢?收集一方的出軌外遇證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離婚律師帶你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對方出軌外遇的證據包括:
1.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2.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聊天記錄等;
3.捉奸在床的證據;
4.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5.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的錄像或照片。
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2)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系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3)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1)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2)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系,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發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于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于工作洽談之用。
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往往要經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可是有時明明知道對方的過錯,也還是不知道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便起訴到法院也可能因為自己的證據收集不夠,或者收集的證據因為有效力瑕疵而得不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