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之前,首先要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作出界定。因為在離婚時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夫妻雙方一起分割,而夫妻個人財產是夫妻一方自己所有的,所以,如何界定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就是首要問題了。那么,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究竟是什么呢?
一、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四)知識產權的收益;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想要在離婚的時候少損失自己的財產,多分到配偶的財產,就要知道如何鞏固自己的個人財產,以及如何增加夫妻共同財產了。因此,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概念相當的重要。夫妻一方因遭受身體傷害侵權而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其個人所有,但是其上交的社會保險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外,和配偶離婚后分割出去的財產在復婚后就成了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因此,假離婚以及沖動離婚的各位要三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