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她剛結婚不久,為了結婚,我光是送彩禮、彩金就花了好幾萬,才不到一年她就要離婚,離婚可以,這彩禮彩金她應該還給我。有這種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數,
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愿贈與對方的,已經屬于他人的財產,并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除非有以下三種情況: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么結婚鉆戒啊,給付的現金彩禮啊,結婚購買的衣服啊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