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娃哈哈集團原董事長宗慶后的三名私生子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在香港法院起訴娃哈哈集團現董事長宗馥莉,三名原告要求香港法院確認宗慶后于2003年設立的信托資金有效,要求宗馥莉按照宗慶后生前的規劃將現有的18億美元補齊至信托規定的21億美元。
結合最新披露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實踐,宗慶后三名非婚生子女提起的跨境信托訴訟涉及多重法律爭議和商業倫理問題,其核心矛盾可從以下四個維度展開分析:
一、信托設立的形式合法性與證據博弈
根據中國《信托法》第八條明確要求,設立信托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中,原告主張宗慶后于 2003 年通過口頭指示設立離岸信托,并提供了匯豐銀行賬戶流水、財務團隊郵件等間接證據。但香港法院在普通法框架下,可能要求更高證明標準 —— 例如需證明存在 "明確的設立意圖" 和 "財產獨立劃轉"。原告面臨的核心困境在于:
二、跨境司法管轄權與法律適用沖突
本案呈現 "香港訴訟 + 杭州訴訟" 的雙軌格局,形成法律適用的復雜博弈:
三、家族財產的法律邊界與倫理爭議
本案暴露出傳統家族企業在財富傳承中的系統性風險:
四、商業控制權爭奪的深層邏輯
宗馥莉的反擊策略體現出精密的法律布局:
五、典型意義與風險啟示
本案為家族企業財富傳承提供了反面教材:
結論:本案的最終走向將取決于三大核心變量 ——DNA 鑒定結果、信托書面文件的補充證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普通法原則的適用尺度。若原告成功證明信托有效且血緣關系成立,可能開創非婚生子女通過跨境信托分割家族企業資產的先例;反之,宗馥莉通過程序瑕疵抗辯和公司資產屬性主張,有望維持對娃哈哈的絕對控制。這場訴訟不僅是宗氏家族的內部爭斗,更是中國民營企業財富傳承法治化進程的重要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