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1. 在法定繼承案件里,遺產范圍的界定極為關鍵。勞齡款、拆遷補償款等特殊財產性質復雜,不能簡單認定為遺產。法院需依據相關法律,結合財產來源、發放時間等因素精準判定,這影響著繼承人的實際權益分配,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遺產范圍認定的參考范例。
2. 代位繼承份額的確定常引發爭議。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時,份額并非一成不變。法院需綜合考慮被繼承人去世時其他繼承人的狀況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確保代位繼承份額的確定既合法又合理,維護繼承法律關系的公平公正。
【案情簡介】
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外祖父母白老、董老均已離世,白老于 2005 年 8 月 5 日去世,董老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去世。老兩口育有白老大、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和白老五。不幸的是,姬先生和姬女士的母親白老大早在 2001 年 11 月 29 日就已死亡,先于其父母去世。
因白老、董老生前未立遺囑,姬先生和姬女士認為自己有權代位繼承母親應得的遺產份額。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分割白老的勞齡款 108365 元的五分之一,以及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分別與北京萬方安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針對掛甲屯教養局 15 號房屋簽訂的《騰退安置補償協議》中部分補償費用(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異地安置獎勵費、綜合補助費、工程配合費)總計 5787779 元的五分之一。
對此,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明確表示不同意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全部訴求。他們稱拆遷款包含周轉費,且掛甲屯教養局 15 號房屋是自己所蓋,并非老人遺產。同時,他們還指出姬先生和姬女士母親的戶口早已不在被拆遷房屋處,其母親另有宅基地并已簽訂拆遷協議。此外,他們表示白老的勞齡款有董老的份額,扣除董老份額后,剩余部分也已用于贍養老人和購買墓地,并無剩余,不同意平均分割遺產。白老三雖認可應平均分割遺產,但在其他方面同意白老二等人的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案件相關事實。從北京市海淀區檔案館調取的資料顯示,1994 年掛甲屯教養局 15 號房屋的戶主為白老,家庭成員包含董老等人,原有北房 6 間、西房 1 間,當時申請翻建北房 3 間。后續在 2009 年,院內房屋拆除重建并分成前后院。到 2022 年拆遷時,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分別簽訂了騰退安置補償協議,該地址有效騰退面積總計 290.09 平米,有效建筑面積也為 290.09 平米。
另外,北京市海淀區匯苑農工商公司出具的回復函表明,白老的勞齡款本金 93450 元、利息 14915 元,共計 108365 元,于 2014 年發放至白老二名下;董老的勞齡款本金 91398 元、利息 14587 元,共 105985 元,發放至其本人名下,由白老二簽領。白老二承認白老的勞齡款在收到后,已與其他被告均分,未考慮白老大的份額。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開始后,在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均等。
對于白老的勞齡款,雖然它不屬于遺產范疇,但基于白老的社員身份在其去世后發放,其法定繼承人都有權主張分割。由于發放該款項時董老尚未去世,所以應由董老、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白老大各分得六分之一。因白老大先于白老去世,姬先生和姬女士代位繼承,應分得 108365 元的六分之一,即 18061 元,此款項由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共同給付。
在掛甲屯教養局 15 號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上,法院結合房屋翻建審批材料和當事人陳述,酌情認定拆遷時屬于白老與董老遺產部分的房屋面積為 128 平米。鑒于姬先生和姬女士認可其母親白老大未參與房屋建設和居住,在遺產房屋已拆遷的情況下,他們僅能對遺產房屋對應的重置成新價主張繼承。案涉三份《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書》中重置成新價總計 516609 元,經計算,遺產房屋對應的重置成新價為 227308 元,姬先生和姬女士應分得五分之一,即 45461.6 元,該款項由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共同給付。同時,法院駁回了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 53073 元,由姬先生、姬女士負擔 5 萬元,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負擔 3073 元。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遺產范圍的準確界定
勞齡款、拆遷補償款等財產在繼承案件中性質復雜。以本案為例,白老的勞齡款雖在其去世后發放,但因發放時董老健在,不能簡單將其全部認定為遺產。這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特殊財產是否屬于遺產,不能僅依據發放時間或表面形式判斷,要深入探究財產的來源、性質以及發放時各方當事人的狀況。法院綜合考量這些因素后,準確界定了勞齡款的可分割范圍,為類似案件中遺產范圍的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爭議焦點二:代位繼承份額的合理確定
在代位繼承案件中,確定代位繼承人的份額并非易事。本案中,姬先生和姬女士主張代位繼承母親應得遺產的五分之一,但法院綜合考慮白老勞齡款發放時董老的生存狀況等因素,判定他們應繼承六分之一。這說明在確定代位繼承份額時,不能一概而論,要充分考慮各種實際情況,平衡各方利益。法院的這一判定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體現了公平原則,為今后處理類似代位繼承份額爭議提供了合理的范例。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