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1. 在法定繼承案件里,遺產范圍的準確界定至關重要。各類財產性質復雜多樣,僅依據賬戶登記情況難以判定是否屬于遺產。法院需依據法律規定,全面審查證據,精準劃分遺產范圍,這不僅關乎繼承人的切身利益,也為后續類似案件提供了遺產認定的參考范例。
2. 當繼承糾紛涉及財產歸屬爭議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據的審查成為關鍵。一方主張財產為遺產要求分割,另一方認為是個人財產拒絕分割,此時法院需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細致審查。對于難以直接證明的事實,要綜合運用間接證據進行判斷,確保案件裁決公平公正,維護繼承法律關系的穩定。
【案情簡介】
陳某與張某因法定繼承問題對簿公堂。被繼承人陳先生是陳某的父親、張某的丈夫,于 2019 年 5 月 3 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陳某認為張某名下多個賬戶中的款項以及所繳納的保險費等應作為陳先生的遺產進行分割,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定繼承分割一系列財產,包括陳先生及張某名下多個銀行賬戶的余額、國債、企業年金、保險理賠金、養老金清算金額,還有張某在太平洋人壽保險繳納的保險費等。在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由其繼承 662742.19 元遺產。
陳某主張張某名下交通銀行卡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兌付的國債到期款 280260 元,因其與陳先生的工資收入情況,推測該國債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購買于陳先生去世前,張某應就該款項為個人財產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按遺產分割,由自己繼承其中 1/4 即 70065 元。此外,張某名下郵儲銀行卡有多筆入賬,如 2019 年 7 月 8 日入賬的陳先生首旅集團企業年金 38144.34 元、22192.77 元,2019 年 5 月 13 日太平洋人壽保險理賠 14 萬元,2019 年 7 月 25 日大額存款 69900 元等,陳某認為這些款項的 1/4 即 67559.15 元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理由是張某除退休金外無其他收入來源,這些大額款項與其收入不匹配,且張某一審未提交證據原件證明是個人財產。張某名下多個郵儲銀行賬戶在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期間的開戶金額及賬戶余額,陳某認為其中的 1/4 即 136204.67 元應作為遺產繼承,因其認為張某在此期間收入與存款相差 17 萬元,認定為個人財產不符合常理。另外,張某在太平洋人壽保險繳納保險費總金額 84352 元,陳某主張其中 1/4 即 21088 元應作為遺產繼承,認為一審法院未處理不合理。同時,陳某還對辦理陳先生殯葬費用的承擔及張某稱已給付自己的 7 萬元提出異議,認為一審法院將殯葬費用折抵繼承款以及直接抵扣 7 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張某則辯稱,2019 年 10 月 10 日獲得的國債兌付款項,此時陳先生已去世,該財產屬于自己個人財產,自己有固定收入,陳先生去世后親友禮金也由自己保管使用,陳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在陳先生去世前存入。陳先生的企業年金和太平洋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都是自己,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陳某無權繼承。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郵政儲蓄賬戶的三筆款項共計 69900 元以及 2021 年郵政儲蓄卡的余額,都是自己個人財產,陳某無權分割。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險,保險費已經支出,且保險權益分別登記在自己和陳某名下,之前支付的保險費不屬于遺產,不應分割。自己已提交喪葬費用相關支出憑證,能夠證明使用遺產支出喪葬費的情況和金額,陳某無權要求返還。同時,自己在一審期間已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足以證實陳某已收到 5 萬元現金和 2 萬元支付寶轉賬,一審法院將 7 萬元在繼承款項中扣除認定事實正確。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對雙方爭議的財產進行了認定和處理。對于雙方無爭議的陳先生名下部分銀行賬戶余額以及張某名下部分銀行賬戶余額,判決歸張某所有。對于張某名下部分賬戶款項,因陳某主張法定繼承分割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張某名下交通銀行卡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兌付的國債到期款,因國債存入日期未顯示,法院暫不予處理,陳某可待取得相關證據后另行訴訟;陳先生企業年金指定受益人為張某,太平洋人壽保險理賠的受益人為張某,這些款項均認定為張某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分割;張某名下部分在陳先生去世后開戶或產生的賬戶款項,也不屬于陳先生遺產,陳某主張分割不予支持。對于張某認可的應按法定繼承分割的財產,法院予以確認。同時,法院認定張某為處理陳先生后事支付的墓地費用和殯葬服務費共計 47970 元應從陳先生養老金清算金額 105474.69 元中抵扣,且從陳某微信記錄顯示其收到張某的現金 5 萬元及支付寶轉賬 2 萬元也應從該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從其他銀行賬戶存款余額中繼續抵扣。最后判決張某一次性支付陳某 224028.06 元,并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陳先生遺產范圍的認定及處理是否適當。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查,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根據陳先生死亡時間、雙方各自銀行賬戶查詢情況確定遺產范圍分割點于法有據,予以確認。對于陳某上訴主張的各項爭議款項,二審法院認為,因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相關款項屬于陳先生遺產,故對陳某的上訴請求均不予采納。例如,國債存入日期不明,企業年金和保險理賠款受益人均為張某,相關大額存款發生在陳先生去世后等。同時,二審法院認可一審法院對喪葬費用的抵扣以及對陳某已收 7 萬元的認定和抵扣處理。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陳某負擔。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遺產范圍的精準界定
在司法實踐中,遺產范圍的確定常常面臨諸多挑戰。就像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簡單作為確定賠償責任比例的依據一樣,在遺產繼承案件里,不能僅依據賬戶登記或表面情況來認定遺產范圍。本案中,陳某主張張某名下多筆款項為陳先生遺產,而張某則認為是個人財產。法院在判定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對每一筆款項進行細致審查,綜合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受益人的指定等因素。對于無法確定的部分,如國債存入日期不明的情況,暫不處理,待證據充分后再作判斷。這種精準界定遺產范圍的方式,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準確的司法裁判范例,確保遺產繼承的公平公正。
爭議焦點二:繼承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證據審查
在繼承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據的審查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當一方主張財產為遺產要求分割,另一方抗辯為個人財產時,主張方通常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陳某主張多筆款項為遺產,但部分主張因證據不足未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審查證據時,不僅關注直接證據,還綜合考量間接證據,如當事人的收入情況、資金往來記錄等。對于現金類財物(在繼承案件中可類比為爭議款項)難以直接證明歸屬的情況,就如同現金被燒毀難以確定損失金額一樣,法院通過對各種證據的相互印證進行判斷。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陳某主張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合理分配了舉證責任,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本案適用當時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及證據規則、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確定法律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