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分居六年且丈夫未支付費用,并懷疑丈夫與小三同居的問題。客戶希望丈夫和小三受法律制裁,但律師解釋當前情況難以構成重婚罪,報警也無法解決。客戶想離婚,律師建議若對方出軌且有證據,法院可能判一次離婚。客戶結婚證丟失且民政局無存檔,律師擔憂需證明婚姻關系存在。客戶曾起訴離婚但因無結婚證未果。
一、先解決 “婚姻關系存在” 的證明難題
戶口本信息:若您或丈夫的戶口本 “婚姻狀況” 欄登記為 “已婚”,且能體現雙方為夫妻關系,可作為重要證明(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基層組織證明:向雙方戶籍地或曾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說明 “雙方于 XX 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公認為夫妻關系”,并由經辦人簽字蓋章(需附上村委會 / 居委會的聯系方式,方便法院核實)。
親友或鄰居證言:找到知曉你們婚姻情況的親友、鄰居,讓其出具書面證言(需注明證人身份、與雙方關系、見證的婚姻事實,如婚禮時間、共同居住情況等),必要時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共同生活痕跡:收集能證明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如:
共同購置的房產、車輛(產權證上有雙方名字);
早期的合影照片、書信、郵件;
雙方共同繳納水電費、物業費的記錄;
單位檔案(如一方的工作檔案中 “家庭成員” 欄登記了另一方信息)。
二、離婚訴訟的核心:證明 “感情破裂”,爭取一次判離
- 分居六年的證據:
提供您近六年的租房合同、水電費繳費記錄(顯示單獨居住);
居委會 / 物業出具的 “該房屋由 XX(您)單獨居住” 的證明;
鄰居證言(證明您與丈夫長期未共同生活)。
根據《民法典》第 1079 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即可認定感情破裂,您分居六年已遠超標準,這是判離的重要依據。- 對方出軌 / 同居的證據:
若能收集到丈夫與小三的聊天記錄(含曖昧內容、承認同居的對話)、親密照片 / 視頻、共同租房的合同(承租方為兩人)、鄰居證言(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可作為對方 “過錯” 的證據。
即使不構成重婚罪(重婚需 “登記結婚” 或 “以夫妻名義長期公開同居”),這些證據也能證明對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法院在判離時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且您可依據《民法典》第 1091 條,主張損害賠償(如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關于 “丈夫未支付費用” 的處理
若雙方無共同財產,僅需解除婚姻關系,法院也會結合感情破裂的事實判決離婚。
四、實操步驟建議
優先補證:按上述方法收集婚姻關系證明,重點突破村委會 / 居委會證明和親友證言,必要時可委托律師協助調查(如調取單位檔案)。
再次起訴:攜帶補證材料、起訴狀(明確 “請求判決離婚” 及事實理由)、分居和出軌證據,向丈夫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準備:開庭時清晰陳述分居事實、對方未盡責及出軌情況,提交證據原件供法庭核對,強調 “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