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咨詢房產繼承與居住權問題,他擁有房產1/3產權但戶口不在此,侄子居住并不愿搬離。律師解釋徐先生及侄子等均有居住權,建議通過法律程序處理。徐先生提及之前的共有物分割訴訟被駁回,涉及復雜問題。需面談查看材料,解釋處理時間和費用受案情影響,許先生表示需與家人商量后再聯系。
案情:
愛人父母去世后繼承的房產(花十幾萬請冠領處理了繼承和共有物分割),愛人有3個哥哥,老大放棄繼承,老二去世,孩子代位繼承,老三和愛人依法各繼承1/3,但侄子居住著,不讓其他人住,理由:他們戶口不在此房。
律師收集證明徐先生夫婦對案涉房產享有權利的證據,需圍繞 “繼承合法性”“產權份額明確性” 及 “權利主張依據” 三個核心,結合案件細節展開,具體可從以下幾類證據入手:
一、繼承關系與產權份額的核心證據
這是證明徐先生夫婦享有 1/3 產權的基礎,需優先收集:
被繼承人(愛人父母)的死亡證明
包括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的戶口注銷證明等,用于證明被繼承人已去世,繼承關系依法啟動。
繼承權相關文件
若此前已通過冠領律師處理繼承事宜,需收集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 / 調解書,明確徐先生的愛人與老三、侄子(代位繼承老二份額)各自享有 1/3 產權的法律依據。
若存在老大放棄繼承的情況,需收集老大的書面放棄繼承權聲明(最好經公證),證明其自愿放棄份額,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產權比例。
房產權屬證明
收集案涉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明確房產的位置、面積、登記狀況等基本信息,結合繼承文件證明徐先生夫婦對該房產的 1/3 份額享有權利。
二、反駁 “戶口不在此房則無居住權” 的證據
侄子以 “戶口不在此房” 為由拒絕徐先生夫婦居住,需從法律上否定該理由,可收集:
法律條文依據
居住權的設立與戶口無關,而是基于產權或合法約定。律師可援引《民法典》第 366 條(居住權定義)、第 299 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權利)等,說明徐先生夫婦作為 1/3 產權人,天然享有對共有房產的占有、使用權利(包括居住)。
共有物使用的慣例或約定
若案涉房產在繼承前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或繼承時各方曾口頭 / 書面約定過使用方式,可收集鄰居證言、親屬證言、聊天記錄等,證明 “戶口不影響居住權” 是各方默認的事實。
三、關聯訴訟與歷史處理的證據
因徐先生提及 “此前共有物分割訴訟被駁回”,需分析駁回原因并針對性補充證據:
前訴判決書及庭審材料
調取法院駁回共有物分割訴訟的判決書,明確駁回理由(如 “不宜分割共有物”“缺乏分割條件” 等),進而證明 “駁回分割” 不等于 “否定產權”,徐先生夫婦的 1/3 產權仍受法律保護。
處理繼承的相關材料
包括與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收費憑證、工作記錄等,證明繼承及產權份額的確定經過專業法律程序,結果合法有效,可作為產權主張的輔助證據。
四、其他輔助證據
產權人履行義務的證據
若徐先生夫婦曾為房產支付過維修費、物業費等,可收集繳費憑證,證明其作為產權人積極履行共有物的維護義務,進一步佐證對房產的權利。
侄子阻礙居住的證據
若侄子存在明確拒絕徐先生夫婦進入房屋、更換門鎖等行為,可收集錄音錄像、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其侵害徐先生夫婦合法居住權的事實,為后續主張排除妨害提供依據。
總結
上述證據需形成完整鏈條,核心在于 **“產權份額合法”→“基于產權的居住權合法”→“戶口不影響權利行使”**。律師可通過梳理這些證據,明確徐先生夫婦的權利邊界,反駁侄子的無理主張,為后續通過訴訟(如主張排除妨害、確認居住權)或協商解決提供扎實的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