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要素梳理
1. 當事人與繼承關系
被繼承人:汪某某(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汪瑤璋、汪瑤璽、汪某、汪某,其中汪瑤璋、汪瑤璽先于汪某某死亡)。
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汪某(在世子女);
代位繼承人:汪大(汪瑤璋子女)、汪二(汪瑤璽子女),因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依法代位繼承。
2. 爭議遺產范圍
核心遺產:案涉房屋(汪某某在配偶丁某去世 8 年后購買)、汪某某銀行存款余額、汪某在其去世后支取的款項(含喪葬費、撫恤金)。
3. 訴訟焦點
案涉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汪某是否盡到 “主要扶養義務”,能否多分遺產?
代位繼承的適用及遺產分配比例是否合理?
二、證據提交與采信:司法實踐中證據效力的認定規則
證據類型 | 提交方 | 證明目的 | 各方質證意見 | 法院采信結果 |
---|---|---|---|---|
病例、證人證言 | 汪某 | 與父母共同居住、盡到照顧義務 | 汪大等認可病例真實性,否認證人證言;汪二否認全部證據 | 病例真實性認可,證人證言因無其他佐證未完全采信 |
購買記錄、照片 | 汪大等 | 證明汪某盡贍養義務 | 汪某認可真實性,但否認證明目的;汪二無異議 | 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足以證明 “主要扶養義務” |
殯葬收據、發票(原件) | 汪某 | 為汪某某辦理殯葬事宜 | 汪大等否認收據,認可發票但要求轉賬記錄;汪二認可 | 因提交原件,法院認可全部證據真實性 |
書證原件(如發票、收據)證明力優先,無原件的證據(如證人證言)需其他證據佐證;
單一證據(如購買記錄)不足以證明 “主要扶養義務”,需形成完整證據鏈(如長期照顧記錄、醫療支付憑證等)。
三、法院裁判要點:繼承法律規則的具體適用
1. 遺產性質認定:房屋為個人財產,工齡價值可另行主張
案涉房屋系汪某某在配偶丁某去世 8 年后購買,不符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故認定為汪某某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 “使用丁某工齡購房” 的爭議: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丁某遺產,但因一審未處理,法院釋明可另行主張(體現 “不告不理” 原則)。
2. 遺囑效力:公證遺囑的優先性
3. 繼承方式:公證遺囑與法定繼承的 “分工”
遺囑繼承:僅適用于案涉房屋(遺囑明確處分的財產);
法定繼承:其他遺產(存款、支取款項等)因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繼承人包括汪某及代位繼承人汪大、汪二。
4. 遺產分配:“多分” 需滿足法定條件,特殊情況可酌情照顧
“主要扶養義務” 的認定門檻:汪某主張盡到主要扶養義務,但證據僅能證明 “共同居住、辦理后事”,未達到 “長期、主要照顧” 的標準(如無醫療費用支付記錄、護理記錄等),故未認定 “主要扶養義務”。
酌情多分的考量因素:法院綜合汪某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屬于低保人員(生活困難)、辦理殯葬事宜等情節,依據《民法典》第 1130 條(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照顧),判決汪某 “酌情多分”。
5. 代位繼承的適用: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權利延續
四、二審維持原判的核心邏輯
一審對房屋性質(個人財產)及公證遺囑效力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的繼承人范圍認定正確;
遺產分配綜合考慮了當事人實際情況(如低保、共同居?。?,無明顯失衡,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五、案件啟示:繼承糾紛中的關鍵法律提示
遺囑優先,但需合法形式:公證遺囑效力穩定,建議通過公證明確遺產處分意愿;未立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規則處理。
證據鏈至關重要:主張 “盡主要扶養義務” 需提供完整證據(如醫療記錄、支付憑證、鄰居證言等),單一證據難以支持主張。
遺產范圍需清晰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以 “取得時間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 為核心,工齡、婚前財產增值等特殊權益可另行主張。
特殊群體可獲照顧:生活困難(如低保)、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可依法獲得傾斜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