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張先生和李女士離婚后,孩子歸李女士撫養。當時法院判定張先生每月支付 1500 元撫養費。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孩子進入一所藝術特長學校學習舞蹈,培訓費用、學習用品費用等大幅增加,且孩子還經常參加各種舞蹈比賽,需要額外的費用支持。同時,物價上漲也導致孩子的日常生活開銷增多。李女士收入有限,難以獨自承擔這些費用,于是向法院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訴求。
律師策略:
李女士委托的律師詳細收集了孩子在藝術特長學習方面的費用清單,包括學費收據、比賽報名費用憑證、購買舞蹈服裝和道具的發票等。同時,還整理了當地物價上漲的統計數據,以及李女士個人收入的證明材料,以說明目前撫養費已經無法滿足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需求。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孩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這些實際需求,判定張先生的撫養費增加到每月 3000 元,有效保障了孩子能夠繼續接受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照顧。
在
子女撫養費調整案件中,律師的專業介入往往是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本案中,李女士委托的律師通過精準的證據收集、嚴謹的法律論證和有效的庭審策略,成功幫助孩子獲得撫養費增長,充分展現了
婚姻家事律師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中的核心價值。
撫養費調整的核心前提是 “原定數額已無法滿足子女實際需求”,而這一事實需要通過扎實的證據鏈來證明。律師的證據收集工作圍繞 “必要性”“合理性”“緊迫性” 三大原則展開:
學費與培訓費用:律師直接從藝術特長學校及培訓機構獲取正式收據,明確標注費用金額、繳費周期及培訓內容,證明舞蹈學習是孩子長期、穩定的教育支出,而非臨時消費。
比賽與耗材費用:逐一整理比賽報名憑證(含賽事級別、參賽必要性說明)、舞蹈服裝 / 道具發票,并附加 “用途說明”—— 例如某款服裝對應特定舞種比賽要求,某道具為日常訓練必備,以此反駁 “非必要支出” 的潛在質疑。
關聯性論證:通過孩子的獲獎證書、老師推薦信等輔助材料,證明舞蹈學習符合孩子的興趣天賦與成長需求,強化費用的合理性。
律師不僅是證據的收集者,更是法律適用的 “翻譯者”,通過精準援引法律條文并結合案件事實,將當事人的訴求轉化為符合裁判邏輯的法律主張。
律師聚焦《民法典》第 1085 條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明確本案符合 “必要時” 的法定情形:
律師并非簡單提出 “增加撫養費”,而是通過數據建模形成具體金額:
庭審是證據與法律主張的 “最終呈現場”,律師的陳述與辯論技巧直接影響法官的心證形成。
律師以 “孩子成長軌跡” 為主線,先說明離婚時的撫養費標準符合當時需求,再通過時間軸呈現變化:孩子展現舞蹈天賦→進入專業學校→費用自然增長→物價上漲加劇壓力→母親收入有限難以支撐。這種敘事方式讓法官理解 “增加撫養費” 是應對客觀變化的必要舉措,而非單方過度訴求。
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 “藝術教育非必需”“費用過高” 等質疑,律師提前準備反駁論據:
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的規定,結合孩子的藝術天賦證明,論證特長培養符合 “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則;
對比同類藝術培訓市場價格,證明本案費用未超出合理區間;
強調 “父母共同承擔撫養義務” 的法律原則,指出張先生作為父親有責任分擔孩子的成長成本。
證據導向:所有訴求必須有具體證據支撐,避免 “口頭陳述”,尤其要注重費用憑證的完整性、關聯性(如費用與孩子需求的直接對應)。
法律精準:緊扣 “原定數額不足”“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兩個法定要件,避免脫離法律框架空談 “情理”。
平衡思維:訴求金額需兼顧 “孩子需求” 與 “對方支付能力”,過高訴求可能導致法院調低,反而不利于權益實現。
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始終圍繞 “子女健康成長” 展開論證,這是法院裁判撫養費案件的核心價值導向。
本案中,律師通過系統化的證據收集、專業化的法律論證和策略化的庭審應對,將 “情理訴求” 轉化為 “法律認可的權益主張”,最終實現了撫養費的合理調整,為孩子的成長提供了更堅實的經濟保障。這一過程充分體現了婚姻家事律師在化解家庭糾紛、維護弱勢群體權益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