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霞系被繼承人李某全非婚生女,被告李某蓮系被繼承人李某全配偶,二人于1980年4月12李某蓮、李某平、李某玲。2001年,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翻建為正房十間,面積為222.3平米。被繼承人李某全于2005年10月因病死亡。2010年,被告李某平出資重建了東、西、南房24間600余平米。2016年,上述房屋在小東流村拆遷改造中被拆除,補償款共計4465450元由被告李某平領取。補償款構成為:1、以宅基地面積乘以2為計算面積,以每平米4640元計算,并以每平米600元計算扣減空余面積66平米后獲補償款3736153.6元;2、地下室33.6平米,以每平米550元計算,獲補償款18480元;3、暖氣補償款24412.2元;4、裝修補償款162748元;5、搬遷費補償款8137.4元;6、過渡費補償款97648.8元;7、獎金406870元;8、附屬設施補償款11000元。原、被告等因上述補償款分割事宜引發(fā)糾紛。
原告李某霞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繼承人李某全位于小東流村豐盛東區(qū)9排6號院拆遷補償款4465450元中的1/8,即558180元由其繼承;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三被告委托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平給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遷補償款123776.4元;駁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財產繼承糾紛的判決需結合
遺產范圍界定、繼承人資格認定、扶養(yǎng)義務履行情況等核心要素,依據(jù)《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裁判。以下結合你提供的案例,從法院判決邏輯、核心依據(jù)等方面展開分析:
繼承的核心是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進行分配,因此法院首先需界定哪些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是判決的基礎。
在本案中,爭議財產是房屋拆遷補償款 4465450 元,但并非所有補償款都屬于被繼承人李某全的遺產:
2001 年翻建的正房(222.3 平米)是被繼承人李某全生前與配偶、子女共有的財產,其中屬于李某全的個人份額對應的拆遷補償,屬于遺產;
2010 年由被告李某平出資重建的東、西、南房(600 余平米),因系李某平個人出資建設,屬于李某平的個人財產,對應的拆遷補償不屬于遺產;
拆遷補償款中的地下室、暖氣、裝修、搬遷費、過渡費、獎金、附屬設施等補償,需區(qū)分是否與被繼承人的遺產(2001 年正房)相關:與正房相關的部分屬于遺產,與李某平自建房屋相關的部分屬于李某平個人財產。
法院需先剝離不屬于遺產的部分,僅在 “被繼承人遺產范圍” 內進行繼承分配。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案中:
《民法典》規(guī)定,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是 “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存在例外:
本案中,法院查明:
因此,法院未適用 “平均分配” 原則,而是結合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和弘揚尊老愛幼美德的導向,判決盡義務較多的被告多分,盡義務較少的原告少分。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某平給付原告李某霞 123776.64 元,核心邏輯是:
先從總拆遷補償款中剝離不屬于遺產的部分(如李某平自建房屋對應的補償),確定屬于被繼承人李某全的遺產總額;
結合繼承人范圍(4 人)和扶養(yǎng)義務履行情況,對遺產總額進行分配:盡主要義務的三被告多分,原告李某霞少分;
因拆遷補償款由李某平實際領取,故判決李某平向原告支付其應繼承的份額。
界定遺產范圍:嚴格區(qū)分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與他人財產(如配偶共同財產、子女個人出資財產等),僅在遺產范圍內分配;
認定繼承人資格:依據(jù)法律明確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確保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等特殊主體的合法繼承權;
考量扶養(yǎng)義務:以 “權利義務一致” 為原則,對盡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傾斜保護,對不盡義務的繼承人限制分配;
結合公序良俗:弘揚贍養(yǎng)老人的傳統(tǒng)美德,引導家庭成員履行扶養(yǎng)義務,維護家庭和諧。
若涉及繼承糾紛,建議提前明確遺產范圍、留存扶養(yǎng)義務履行證據(jù)(如轉賬記錄、護理記錄、證人證言等),必要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因證據(jù)不足或范圍界定不清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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